陈文:P2P该不该被救助

新浪财经
陈文
存在监管必要 美国的P2P受到监管,原因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P2P债权凭证界定为债券性质,对P2P的监管也参考投行的监管思路。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

存在监管必要

美国的P2P受到监管,原因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P2P债权凭证界定为债券性质,对P2P的监管也参考投行的监管思路。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按照国内的这一界定,P2P似乎并不该受到监管,因为其业务纯粹属于民间借贷撮合。

但对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思路,为P2P监管的可行性提供了启发。商业银行受到监管,是因为吸收了公众存款,而公众存款存在存款人挤兑风险,这是银行受监管的重要依据。从只贷不存的小贷公司的性质看,资金不涉众,不存在存款人挤兑风险。因此,诸如世界银行扶贫小组这样的组织在2010年之前出具的全球小贷监管建言报告中,一直坚信小贷公司监管缺乏依据,但在2010年后则有所松口,认为借款人的“挤兑”风险可能是小贷公司应该受到监管的潜在原因。所谓借款人“挤兑”风险,就是大量借款人预期小贷公司存在倒闭风险而选择策略性违约,促使小贷公司真实倒闭;而小贷公司的倒闭使得大量真正需要贷款的弱势群体告贷无门,损害普惠金融的发展。

笔者认为,有两个因素使得P2P存在监管的必要:第一,类似于传统小贷公司的借款人“挤兑”问题,当下P2P平台就面临这一困局,部分借款人预期平台出现问题,而选择策略性不予还款;第二,则存在投资人利益保障问题,尽管P2P做的是民间借贷撮合,但平台参与了借款人的获客、风控以及催收等各个环节,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投资人利益维系于平台的良好运营。从普惠金融相应主体(借款人、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角度看,P2P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依据。

规范引导降低风险

目前,国内P2P的余额大约在1.2万亿元左右,但由于大量资产做的是小微企业、个人借款人周转贷款,行业年成交额则在约5万亿元体量,P2P显然已经成为中国普惠金融市场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当下的P2P退出潮充分暴露了P2P行业目前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道德风险。部分风险需要在完善监管和行业自律框架设计下予以重视,部分风险则可以在进一步推动P2P完善自身定位时消除。从风险实质和危机程度看,当下的网贷市场还并不真正需要监管救助,但在监管政策落地前,需要有相关措施予以规范引导。这种引导有望大幅提升行业的社会价值,降低其社会风险。

先从流动性风险来看。网贷市场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原因在于平台违规操作,大搞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诸如平台严格执行“双降”(交易规模、贷款余额环比不能出现增长),“29号文”明确要求违规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限期归零等,都对一些资金错配平台构成较大流动性压力。从监管机构对于P2P直接借贷撮合定位角度看,理论上不应存在流动性问题。流动性危机的真正化解需要平台明确自身定位,但基于现实考量,为减少风险的集中暴露伤害投资人的利益,相应整顿步伐可能需要放缓,以减少冲击力。因此,今年7月初,央行官网公布互联网金融整治延期1年至2年是对网贷行业的实质性利好。

再看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有一部分是小额信贷的固有风险,高违约率本身就是这个行业的特色,这点不应回避。先前部分平台异化为信用中介,承担了信用风险,因坏账过多而倒闭破产是正常的。对于这一点,监管的重心也只能放在推动存量平台转型为真正信息中介,明确小额分散的定位,推动投资人通过分散投资降低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暴露或者推动P2P外部增信体系建设。

信用风险中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借款人的策略性违约。本轮退出潮中,我们注意到大量借款人采取观望态度,试图等待平台倒闭逃废债务。尽管真正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平台投资人),平台的倒闭不会带来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废除,但缺乏平台方协助下,投资人对于小额分散债权的追偿存在技术性难题。对于这类风险,监管应当予以关注,建议推动第三方机构留存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债权债务合同,对于失信者予以接入百行征信的违约记录,对于故意违约者应当予以惩戒,对于真正存在还款问题的借款人则予以基本权益保障。

此外,本轮退出潮中,网络借贷行业中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诸如自融、关联交易甚至诈骗行为屡见不鲜,根本原因还是公司治理以及社会治理的缺位。后续监管政策可以朝着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公司治理和社会治理结构方面努力。

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

从应对平台非理性退出潮的角度看,当务之急是推动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建设,尤其是标的的真实性核验工作。本轮退出潮中,部分平台鼓励投资人实地核验标的真实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续建议借助银行存管资金流水数据查询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基于建议搭建统一的债权项目登记平台,做到相关证据留存,为投资人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保驾护航。

从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看,现在出现诸多道德问题以及定位混乱问题还在于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出了问题,未能真正体现包括投资人、借款人在内的多元化主体的利益。

对于网贷行业公司治理建设的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案例,是世界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为了体现其服务主体的利益,推动“存款人——借款人——持股人”三位一体的建设,借款人同时成为持股人,总共持有格莱珉银行96%的股份,其公司12位董事中除3人为政府派驻外,9名全部为借款人代表,从公司治理角度确保格莱珉银行始终体现穷人借款人的根本利益。

而国内网络借贷行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借款人,在平台公司治理层面的参与度还是非常微弱的,推动投资人代表、借款人代表成为公司董事、监事存在必要。

笔者认为,这里还可以进一步上升到社会治理层面。目前,网络借贷各类行业协会广泛存在,但体现的还基本是平台运营方的利益。后续建议可以推动成立专门的投资人组织、借款人组织,给多元化利益主体发声渠道。

此外,相应配套的机制建设应当完善,诸如探索借款人维权基金建设、个体借款人的破产保护制度构建、投资人救助基金建设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有望推动平台自身的信息中介建设,提升平台推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会成为平台与多方面利益主体沟通的窗口,有助于将网贷业务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得到缓释,减少行业面临的社会压力,这两方面都将极大推动网络借贷行业良好生态圈的建设。

(本文作者介绍:百舸金融论坛发起人,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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