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5年2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30条,重点对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互联网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以及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
《办法》明确,军事账号主要是指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办法》第七条明确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细化了军事账号认定条件,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以及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围绕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办法》重点从3个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规范。
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正能量信息。
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事秘密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同时细化明确了有关涉密信息内容,并对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作出明确。
此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等信息保护,使用涉军属性以及新技术新应用传播军事信息禁止性规定,转载军事新闻信息等,作出了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