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问题应对

卢海君、徐朗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发生侵权问题,该如何判定,侵权责任又该如何承担?AI的侵权固然是一个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但其实也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事实上,人类社会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的。

本文来自百家号“中工网”,作者/卢海君、徐朗。

如果说前几年,当微软通过人工智能小冰生成诗歌与诗集时,人们还可能因诗歌这一作品体裁所具有的高度概括性表征,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逻辑性抱有质疑,那么自ChatGPT4公测以来,互联网上频见用户利用AI生成报告等文稿,已经向我们展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强大功能与广阔的应用场景。AI是否要征服人类?人类是否会被AI替代?一时激起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

有必要重新审视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

从著作权法的视角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首先要讨论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一个版权法话语里的作品?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传统版权理论中,包括康德对智力成果和有形财产的区分,都饱含了人文主义精神,对人之智力与创造中人的参与给予充分的肯定。如果认为人工智能既然不能像人一样进行思考,那么人工智能势必不能像人一样进行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物自然也就不是作品。遵循上述逻辑就不难理解,为何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产物仅为算法和数据学习的结果,并非创作行为,其中不可能体现人类的思想与情感,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有必要重新审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主观创作,而非客观存在。除了大自然的产物之外,任何具有审美意义的创作结果都是有形成原因的。可是人如何创作?脑科学至今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目前来作人工智能与人类创作方式是否相似的判断,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观,至少是很大一部分,跟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并无本质区别。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通过原创性检验,那么其与“真正的”作品就更是相差无几。而对于受众来说,其难分辨孰为作品、孰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其一,其无意也无需分辨孰为作品、孰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其二。可以说,当人工智能生成物真地经受住市场的检验,而更多更广地应用开来时,区分一个作品是否为人类作者创作就成为只有人类创作者与部分学者在意的事情。

人工智能生成物发生侵权问题,该如何判定

如果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以享受作品同等的保护,下一个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作者”是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于谁?在有用户协议的情况下,版权应该优先依用户协议分配。而在没有用户协议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的一个较优选项,而用户享有使用的权利,可能较为合理。将版权归给投资者,有利于推动AI公司更好地更新AI工具,应对市场竞争。既然AI作品与普通作品并无本质区别。那么充分地投入市场、将版权运用起来才能真正激发AI作品的活力。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发生侵权问题,该如何判定,侵权责任又该如何承担?AI的侵权固然是一个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但其实也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事实上,人类社会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的。人不能想象出自己没有见过的东西。AI技术只是通过机器学习将信息摄入与重组推到了一定高度。既然AI作品并不是一个新类型的作品,也需要与普通作品一样接受原创性的检验,那么对于AI作品的侵权判定也应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法则。

对于侵权责任,AI和用户间的责任分担首先可依据用户协议,同时需要区分是哪种侵权违法行为。一般来说,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在发生版权侵权时,谁据有内容权利并享受内容收益,谁就应承担内容侵权责任。AI领域也应善治,AI公司对于其算法及算法生成物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如果AI生成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安全时,AI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诗歌到论文,我们必须承认人工智能的高效。可以想见,未来的几年,随着更多用户参与共建、饲喂语料、训练逻辑,人工智能还将保持较高的成长速率,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意料之外”。法律是面向大众的规则。法律面对人工智能热,还是要保持一个冷静的态度。要积极介入、谨慎调控。要探索建立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判定的具体规则,丰富区块链等新型证据保全手段,加强对AI公司与平台的监管。

目前,以OpenAI公司为首的外国AI技术领先世界。既然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大势所趋,我们更要看到AI技术的巨大潜力,看到其在版权及许多行业中的应用,做好自主研发,追赶而不是回避AI技术的发展。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我们要鼓励科技发展、鼓励创新元素充分涌流,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同时,也要完善法律监管体系,注重数据安全。提高版权的综合治理水平。而相关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规范,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卢海君、徐朗,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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