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现就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到2024年底,对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冷轧带肋钢筋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见附件1)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追溯机制。以统一的追溯码为载体,构建生产单位“源头赋码”,各销售单位、消费者“识码用码”的“一码贯通”机制。通过“码”上归集生产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流向等质量安全关键信息,实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产业实际、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发布质量安全追溯重点工业产品清单,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二)建设追溯平台。市场监管总局推进建设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动态实时归集、追溯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为社会公众、生产销售单位、行业组织、监管部门提供查询检索和数字化监管服务。
(三)明确追溯方式。通过商品条码、物联网标识编码(Ecode)、数字身份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编码,或者其他能够提供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的任一种已有追溯码,以及具有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的已有追溯系统,与追溯平台对接并实时获取相关质量安全关键信息。生产销售单位可自主选择任一种能实现质量安全追溯并与追溯平台实现对接的追溯方式。
(四)统一技术要求。不同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式应统一数据要求(见附件2),明确追溯数据内容、赋码途径、公开权限等。尚未实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生产销售单位,可免费选用商品条码、物联网标识编码(Ecode)、数字身份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编码中任一种追溯技术(方案见附件3),与追溯平台实现对接。对可以不使用信息化追溯的定制产品,生产方和使用方应通过记录台账或签订合同等方式实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关记录或台账至少保留3年。
(五)生产销售单位追溯要求。生产单位应如实填报生产单位基本信息、产品信息、流向信息等产品质量安全关键信息。销售单位通过扫码查询等方式查验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并按追溯通用数据要求将重点工业产品进货和销售信息归集至追溯平台。
(六)推动相关方积极参与。在制修订重点工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将质量安全追溯要求纳入其中。鼓励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追溯标准。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将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作为评价行业内企业质量信用、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鼓励生产销售单位、用户单位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作为招标采购、供应商遴选的重要参考。
(七)保障追溯数据安全。参加追溯的相关方应做好追溯平台和追溯数据的安全防护,确保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做到可查证和不可篡改。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现对追溯平台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本地区生产销售单位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现与追溯平台对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促进提升质量安全追溯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清单
2.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通用数据要求
3.免费使用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方案介绍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