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苏德悦
王崧表示,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紧紧围绕依法治理的思路来开展工作,打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环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人民邮电报”,作者/苏德悦。

6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问题时,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表示,最近,人工智能概念比较热,也使得人工智能法治成为网络法治的一个新内容。在推进人工智能法治的过程中,国家网信办注重发展和安全并重,注重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王崧表示,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紧紧围绕依法治理的思路来开展工作,打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环境。一方面,制定互联网领域基础性法律,对人工智能发展涉及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处理等基础性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制定专门立法。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等专门性立法。

去年7月,中国率先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促进和规范。这些立法施行后,国家网信办先后完成了“文心一言”“清华智谱”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工作,推动了技术和应用的创新发展。

王崧表示,总结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的建设经验,加强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技术、新应用法治建设,首先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立足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数量最多的基本国情,针对网民规模巨大、应用场景丰富的实际情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治理难题。其次要坚持把握技术发展规律。着眼于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例如,为了遏制“换脸”“变声”等深度伪造带来的危害,相关立法建立了深度合成应用标识制度,帮助网民分辨真假、防止上当受骗。再次要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促进新技术、新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在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中,鲜明地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也很好地统筹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最后要坚持继承和创新并重。推进新技术、新应用法治,不仅要注重吸取网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还需要推进理念、制度、方式等的全方位创新,推动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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