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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委之前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潜力,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让数据要素的获取、加工、流通、利用以及收益分配等行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最终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的提升。可以说,《意见》的出台正式拉开了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从宏观政策主张走向具体制度实践的序幕。未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将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持续提升数据要素作用。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对数据要素的使用是区分数字革命和工业革命的特征之一。数据赋能不断催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驱动经济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各国纷纷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数据资源、数据处理技术、数据产业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竞争,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也已成为国际竞合焦点。通过夯实数据基础制度,有助于统筹全国大市场的资源配置,抢占数字经济国际竞争优势,加快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高效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可以通过流通实现增值。《意见》对数据流通和交易进行区分,交易仅是数据流通的一种方式,数据还可以通过共享、开放、数据服务等方式实现流通。在数据交易方式上,国家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总体来看,无论数据流通还是数据交易,均以合规为基础,以高效为目标。合规的要求可以转化为对数据来源、数据用途、数据流转过程的规范化;高效的要求则可以转化为进一步对数据交易场所统筹建设和数据流通标准引领作用的提升。
科学分类数据资源。《意见》依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进行数据分类,涉及不同的确权和授权规则。对于公共数据,明确其定义为各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并鼓励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不涉及个人信息、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对于企业数据,泛指所有持有数据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资产,与公共数据形成对应关系;对于个人数据,采集、处理和流转,则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数据资源的科学分类,有助于推进数据确权与授权进程。
保障数据处理者的投入收益。制度坚持“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数据处理者的投入能够获得合理收益的权利,从而形成正向激励。同时,通过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进行合理保护,为数据处理者合法持有数据、有效使用数据并通过数据流转获得收益提供依据,也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了利好因素。
保护数据来源者的权益。数据处理者持有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于数据来源者(例如平台商家、消费者、IoT设备使用者等),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需要获得数据来源者的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以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推动数据来源者合理分享数据要素价值。未来将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合理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数据收益分配将兼顾效率和公平。在数据要素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机制依然将发挥决定性作用,按贡献大小分配收益依然是基础性规则。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方面,《意见》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通过持续深化数据开放,向社会释放公共数据红利。大型数据企业在数据流通、处理以及提升公众数据素养等方面担负更多社会责任,消弭数字鸿沟促进收益分配的公平。
确保数据安全。数据滥用、算法陷阱、信息茧房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和担忧,甚至可以制造舆论轰炸、影响社会稳定。作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要始终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明确监管红线,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逐步形成数据权责清单、权责监督机制、安全事件应对机制。在监管要求上应与现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通过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维护数字经济良性竞争。尽管“数据垄断”还没有明确的概念,但不排除监管部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规定,数据来源者也可要求数字平台企业提供访问和携带数据的便利,批量提供其日常经营所产生的交易数据,并且流通给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数据经营者,进而改变整个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竞争态势。
促进数据治理体系多方协同。数据治理将以战略目标为统领,多方协同、多管齐下,尤其注重人的能动因素,各司其职、发挥所长,深化协同治理的信任关系,弥补政府、市场和社会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打造和谐生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等参与主体在数据治理生态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不同主体在资源、信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各方共同的利益。
有序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将以人民福祉为根本,以安全和发展协调一致为考量,最大限度激发数字化转型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数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美好需求。在此过程中,将努力寻求多重目标的动态平衡,例如,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平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规范监管的平衡;不同数据要素权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全国数据要素市场统筹和区域数据交易试点的平衡;国内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国际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平衡等。
总的来说,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形成“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二元结构,充分体现了兼顾促进数据要素利用和平衡数据收益分配的理念。数据需要通过流动汇聚才能发挥作用,通常需要跨越行政部门的职能边界,该制度设计注重整体性和系统性,突出强调数据产权核心制度,有利于将数据优势转化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软实力,并将对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