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交通运输部。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行标《综合交通运行监测客运信息数据交换》,标准将于9月9日实施。标准由全国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楚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起草。
TOCC作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对人流、车流、事件的综合分析,助力城市总体交通运行监测、综合资源调度、交通政策调整以及公众出行服务。同时,TOCC的定位之一也是行业数据共享中枢,实现从数据采集到存储、共享、交换、开放及决策支持的完整流程。目前,全国已建成的综合交通运行协调中心或类似的系统平台,缺乏统一的数据资源领域相关标准,制约了数据资源高质量挖掘应用和高效存储展示。参编单位千方科技已助力成都、昆明、惠州等多个城市的TOCC建设,总结提炼出《数据元规范》、《数据交换与共享规范》等一整套交通大数据管控技术标准。
《综合交通运行监测客运信息数据交换》规定了综合交通运行监测客运信息数据交换的过程、对象和交换方式,以及数据交换过程监控、数据交换安全控制、数据交换质量控制、数据交换性能指标和数据交换内容的要求。
数据交换过程、对象和方式
标准规定了综合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数据交换应包括认证与授权、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安全控制和数据交换质量控制等环节。
数据交换过程
标准规定,综合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以及相关企业都既为数据需求方,也为数据提供方,数据交换的对象主要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TOCC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包括部、省级交换共享平台或数据中心,以及规划建设、旅游、气象等相关部门;TOCC相关的数据交换企业主要包括经营和管理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城市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汽车租赁和维修、驾驶员培训、停车场、交通运输场站、三级及以上综合客运枢纽的企业,以及经营和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运输网络平台企业。
数据交换方式包括直接交换方式(数据接口方式、数据库直连方式)、第三方交换方式(中间件方式、中间库方式、FTP方式、介质方式)、人工方式(文件导入方式、人工录入方式)。
数据交换要求
标准规定综合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的数据交换应满足可靠、完整、实时、准确和安全的基本要求。
综合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应负责
数据交换过程监控,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对数据交换过程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提供方地址、数据需求方/目标地址、交换方式、交换时间与频率、交换内容、交换持续时间、交换数据量、错误数据量、链路是否连接及传输速率等;
b)应对交换网的软硬件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运行状态、数据库状态、服务接口状态、FTP服务状态、服务器运行状态等;
c)应对交换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告警,告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换数据错误、网络链路异常、接口服务异常、数据库状态异常、服务器状态异常等;
d)宜实现数据交换统计,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换数据量统计、交换需求统计、交换单位数量统计、交换异常统计等。
数据交换安全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国产密码技术进行加密或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数据泄密或被恶意爬取;
b)选择安全协议对传输的信息进行保护;
c)数据交换过程中请求连接隐藏传输参数,避免敏感信息暴露,防止输入非法参数对其获取或篡改;
d)数据交换过程应有完善的数据交换日志,对数据交换情况进行记录;
e)数据提供方和需求方的信息系统按照GB/T22240—2020的规定开展等级保护定级;
f)建立数据交换规范,明确数据使用方式、授权机制和使用的权限范围等,建立规范的数据交换审核流程,明确各方分工和安全责任。
数据交换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依据所有与质量诊断相关的数据质量规则进行管理,并对这些规则进行及时维护,包括根据需要调整规则内容、适用条件、适用策略等;
b)定时进行数据质量诊断,并根据质量诊断结果生成数据质量报告;
c)根据数据质量报告所列的待处理质量问题清单,按照级别高低处理质量问题;
d)定期生成数据质量报告,将质量结果告知数据提供方。
性能指标方面,综合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作为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信息交换共享的中枢,数据交换应保持7天持续稳定的传输链路,保证实时或按需数据交换需求。
数据交换内容
标准规定数据交换内容应包括铁路客运数据、公路客运数据、水路客运数据、民航客运数据、城市公交数据、城市轨道交通数据、出租汽车数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停车数据、城市交通管理数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数据、旅游数据、气象数据、互联网与运营商数据。
标准具体规定了以上数据类型的数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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