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4年7月18日,我国首个科研机构商业秘密地方标准《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已于7月1日实施。
《规范》明确,科研机构应坚持“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自主管理、依规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原则,确定机构最高管理者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纳入整体规划,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方针和目标,通过规划、实施、检查及持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措施贯彻到科研机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商业合作、生产、销售、采购、财务、人事、行政)中,确保制定的相关措施与科研机构自身实际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相匹配。
《规范》充分结合科研机构的特性,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维度着手,对商业秘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保护宣传与培训管理、资产确认、资产内部保护、资产外部保护、检查与改进、应急与维权等作出规定,不但突出了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价值,还针对科研机构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如聘任国际专家、开展项目合作等)如何防范商业秘密外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促进科研机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