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络平台不得默认勾选自动续费

2023年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3年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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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益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针对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低价旅游等方式向60周岁以上的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次立法还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针对网络购物的商品评价,《条例》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时采用误导性方式,包括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没有法定理由删除或者隐匿评价,未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网络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针对自动续费问题,《条例》要求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要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扣费的金额和方式等信息;在服务期间,要为消费者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针对盲盒信息不透明、夸大宣传等问题,《条例》要求盲盒等随机销售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经营者实际市场投放应当与公示信息一致,不得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鼓励随机销售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要求加强预收款合同管理,明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预收款合同的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要求经营者在终止经营、歇业或者变更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场所前十五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等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否则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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