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安全419”。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日前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文件,从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仅经历了短短三个月的时间,由此可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对法律监管的迫切要求。
作为重点内容之一,暂行办法明确了提供者在提供人工智能服务中的安全义务。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性标识义务,即“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进一步参照《深度合成规定》的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分为两类,一是使发布、传播的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的标识,该类标识有利于服务提供者对其制作生成的内容予以追踪,在争议发生时或其他需要确定人工智能生成信息来源时能够找到源头。二是以显著方式对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标识,此类标识是为了提示公众该信息是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方式得到的,提示公众注意该等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为了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标识工作,安全419关注到,全国信安标委8月8日发布一份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围绕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四类生成内容,给出了标识的实践指引,可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提高内容标识水平,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根据《方法》,标识可分为显式水印标识和隐式水印标识两种。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在交互界面内或背景中添加的均匀分布的半透明文字为显式水印标识。
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显示区域中,应在显示区域下方或使用者输入信息区域下方持续显示提示文字,或在显示区域的背景添加包含提示文字的显式水印标识。提示文字应至少包含“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由AI生成”等信息。
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视频时,应采用在画面中添加提示文字的方式进行标识。提示文字宜处于画面的四角,所占面积应不低于画面的0.3%或文字高度不低于20像素。提示文字内容应至少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或“AI生成”等信息。
隐式水印标识即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通过修改图片、音频、视频内容添加的,人类无法直接感知、但可通过技术手段从内容中提取的标识。
隐式水印标识中至少包含服务提供者名称,也可包含内容ID等其他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音频、视频时,应按以下方式在生成内容中添加隐式水印标识:
图片的隐式水印标识应通过空域水印或变换域水印的方式实现,含有隐式水印的图片应满足任意连续50%以上面积且分辨率大于等于384×384的切片均包含完整标识信息;
视频的隐式水印标识应通过时空域水印或变换域水印的方式实现,含有隐式水印标识的视频应满足任意连续5秒以上视频内容中均包含完整标识信息;
音频的隐式水印标识应通过时域水印或变换域水印的方式实现,含有隐式水印标识的音频应满足任意连续10秒以上音频内容中均包含完整标识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从生成内容中提取隐式水印标识的接口。
同时,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音频、视频以文件形式输出时,应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扩展字段进行标识。扩展字段内容应包含服务提供者名称、内容生成时间、内容ID等信息。
由自然人提供服务转为由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容易引起使用者混淆时,应通过提示文字或提示语音的方式进行标识,提示文字或提示语音应至少包含“人工智能为您提供服务”或“AI为您提供服务”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下“创作”主体仍应为自然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作品的作者,因此强制性标识不应被视为类似于著作权法项下“作者”的标注,而仅起到追溯以及提示的作用。被标注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仍需要根据该内容的具体创作过程进行判断,即人类是否实质性参与了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表达或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此也不宜因标注了人工智能信息就直接否认生成物的作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