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48名被告人或上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个月。其中,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1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人被判没收财产二千万元,最高判处罚金八十万元。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群众合法财产,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据了解,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江门、东莞等经济发达、交易活跃和资金通融频繁地区,呈现出犯罪隐蔽性强、犯罪组织化团伙化、伪造完整“证据链”、讨债手段软硬兼施的特征。
全链条打击“套路贷”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法院把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涉黑恶犯罪,作为专项斗争重点内容之一。广东省高院对近年来全省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及相关民事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牵头公安厅、司法厅以及全省三级法院开展线索摸排,建立专门“套路贷”案件和线索台帐,不断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办理机制。依托司法大数据,部分法院已经建立涉“套路贷”案件当事人检索库。对于涉“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法院及时核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去年底,广东高院与广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并就“套路贷”的定性、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广东法院在打击“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贯彻两高两部“四个意见”,准确认定、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至今共审理涉“套路贷”刑事案件30起,涉案人数139人。
“套路贷”涉黑恶典型案例
一、 谭霖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5年,谭霖等人依托担保公司,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公司或其他财产。
2008年9月,被害人刘某向谭霖公司借贷250万元,月息4.5%,期限2个月,谭霖公司扣除首月利息后仅支付刘某人民币239万元。后该公司故意扣留刘某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而后,该组织多次实施恐吓、跟踪、喷红漆、打砸店铺等行为,刘某被迫签下空白合同。谭霖遂以刘某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月,在开完庭后,谭霖指挥组织成员将走出法院门口的刘某强行掳上车至郊外进行威胁、殴打,并再次迫使其签下空白合同。该组织及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帮助伪造证据、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谭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二、钟浩波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起,钟浩波等人陆续成立多家投资公司,以高利放贷为依托,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使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并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逐渐组成了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在读高中生刘某因创业需要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益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
三、高峰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其先后纠集多人招揽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通过派出“业务员”考察借款人房产、办理房产公证,并在“考察”通过后假扮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该团伙通过交替转帐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后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并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交给同伙成员。之后该团伙又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假扮“出资人”的团伙成员以借款人隐瞒负债情况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从而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该团伙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
(二)裁判结果
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罗会涛等3人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罗会涛公司进行汽车贷款4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人民币4千余元。罗会涛要求与黄某签订空白合同,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置,扣留车辆备用钥匙,并收取贷款手续费及首月本息。2017年12月,黄某将车开回老家江西,次日罗会涛等人在未通知黄某的情况下,根据GPS定位信息,将黄某车辆开回深圳。2018年1月,黄某某来到罗会涛公司协商,罗会涛以其违约要求终止合同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高额违约赔偿金,否则变卖车辆。黄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8万5千元方。罗会涛等人先后通过上述强行扣车行为,扣留多人车辆,并强行勒索财物达逾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会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