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大数据:要采集信息,更要保护信息

新京报
佚名
一家之言 大数据正是经由对个体信息的搜集以实现对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但凡个体从大数据技术中受益便构成了交易,交易的代价即自我信息的出让。 新年伊始,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对于微信的言论引起舆论对于微信是否...

一家之言

大数据正是经由对个体信息的搜集以实现对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但凡个体从大数据技术中受益便构成了交易,交易的代价即自我信息的出让。

新年伊始,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对于微信的言论引起舆论对于微信是否偷窥用户隐私的质疑。对此,微信官方给出回应,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无独有偶,几日前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同样引发争议。看似无关的事件,经由“大数据”串成偶然中的必然——移动互联网时代,数据的采集使用与隐私保护,我们应如何厘清。

全球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一切活动都在向这一舞台转移,所有社会活动在网络上有迹可循,由此创生的信息的爆炸,这相对于线下时代带来的进步是颠覆性的。通过对人们网络印记的采集、挖掘、提炼与分析,个体背后的经济文化等宏观现实得以被洞悉。经由描绘用户画像,可以确定对象需求,借以分类施策、精准营销。大数据的这一功能,商业与政治文化价值都是无限的。

不过,要发挥大数据优势,一个重要前提是对数据进行充分的采集、挖掘、整理、甄别、分类、分析等。这意味着,每一个在网络上留下印记即数据的个体都成为被分析的对象,所留下的几乎所有信息都在被采集挖掘分析的范围之内。这就诱发了另一问题:隐私保护。

事实上,只要在网络留下了印记便难言隐私,即使在曾经没有网络、都是线下交易活动的过去也基本如此。到银行办理存款贷款汇款,到房管所办理房子登记过户,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迁移,办理入学入托上大学等都要登记基本信息。只不过,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暴露过程被加速放大了。

需要厘清的是,作为社会成员,个体只要出现社会行为,便意味着部分信息的让渡。从商业角度看,大数据正是经由对个体信息的搜集以实现对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但凡个体从大数据技术中受益便构成了交易,交易的代价即自我信息的出让。比如,你有贷款信用需求,金融交易就需要充分使用你的数据信息,即便传统银行贷款等,对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几乎是挖地三尺。

就此而论,信息的搜集利用本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息如何使用。譬如使用APP通常需要进行的网站注册,理论而言,注册等同于一种交易。用户注册后,开发者具有搜集、分析数据的权利,并利用信息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也同时具有保护信息的责任。

因此,个人信息可否被收集并非关键,而是使用时对信息私密性的保护——即不能泄露给第三方,要替交易客户保护好数据信息。

对于信息保护,笔者以为,各大平台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共享信用等级数据。目的在于形成“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这才能形成信用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若第三方使用用户数据,平台需要通过协议约束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并设置约束条款,第三方需要给客户数据信息保密。

总之,对大数据所蕴含的巨大价值需要我们深入挖掘,但在开采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被采集者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与数据开发的边界,在探索的路上值得我们不断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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