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创意世界,作者:刘筠筠、王珊珊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数字藏品在我国的互联网交易市场上属于新型热门行业,经营数字藏品的相关网站和交易软件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为规范新兴产业的市场侵权乱象,设置数字藏品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具有必要性。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虚拟产品、艺术品和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各种形式的虚拟数字产品。数字藏品包括数字作品以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两种形式。数字作品指的是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是指对既有的传统作品,如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进行数字技术处理,使其可以在计算机上进行读取和观赏。
近两年来,数字藏品作为文创新风口发展迅猛,但数字藏品隐藏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也不容小觑。去年,徐悲鸿美术馆发布声明,称某数字藏品平台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并没有得到其授权。国画大师张大千的后人张敬爰也在声明中指出,“虚猕”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未经授权擅自发售张大千作品的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数字藏品平台该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NO.0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产生
数字藏品在平台上的发布流程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原创作者对作品的创作环节,如图片、视频、艺术品等,接着是发行者将这些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其能够储存在网络数据库中,然后发行者再将数字化的作品上传到数字藏品平台进行审核,平台审核成功后,将相应作品“上链”,即储存在所依托的区块链上,使该数字藏品在区块链上被固定下来,任何用户都可在该平台上看到该作品,并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购买,至此一件数字藏品发行过程完成。
著作权侵权风险便产生在数字藏品的发行过程中,其表现形式是数字藏品发行者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发行到数字藏品平台或者将他人的数字作品记载在区块链上,导致作品在区块链上形成“数据欺骗”,侵害了该作品真实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龙游县博物馆发布文物数字藏品
目前我国的数字藏品市场仍较为小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导致数字藏品市场上侵权乱象频发,不少发行者为了追逐营利,不愿耗费时间成本自己创作,而是选择盗用他人作品发布在数字藏品平台上。这种行为无疑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但由于平台信息的不互通和网络交易的匿名性,被侵权人往往难以及时发现被侵权事实,所以不法发行者选择铤而走险,盗用他人作品而在数字藏品平台进行营利。
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由于数字藏品具有上链后不可篡改、公示性的特点,导致一旦有发行者非法盗用他人作品上传到平台,那么这件作品将会变为不可修改的状态,并且区块链上的所有用户均可查看和购买该藏品,若确认存在侵权情形,平台在对该侵权藏品的措施上只能将整件作品删除销毁,并无修改空间。
NO.02数字藏品平台有何义务?
为规避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风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会在协议中明确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未经平台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购买者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在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上,平台采用让发行者承诺无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方式进行保护。发行者需承诺对其在平台所上传的数字藏品内容拥有完整著作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如用户发现平台内数字藏品存在侵犯自身权利的内容,可立即通知平台,提供有关权利的初步证据,平台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处理。
图/摄图网
那么,现行法律中是否对数字藏品平台的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可借鉴到数字藏品平台的保护上,权利人发现数字藏品平台上有个人或组织侵犯自身著作权的,有权通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数字藏品发行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发行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具体阐释。
此外,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应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时制定、启动应急预案;此外在争议解决方面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NO.03链上链下全过程管控
为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笔者认为数字藏品平台可从加强链上链下全过程管控和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两方面入手。
目前数字藏品主要以签署证明无侵权电子承诺书的形式来防范作品盗用情形,并且对于作品著作权侵权与否一般采取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为了防范盗用他人作品上传到数字藏品平台,需要双管齐下,对上链前和上链后的版权进行审查。
2022年4月26日,人民网灵境人民艺术馆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数字藏品,并免费发放。图/灵境人民艺术馆
首先,数字藏品平台应当加大数字藏品来源和发行的审查力度,不应停留在形式审查而是应进行实质审查。因为数字藏品的性质不同于其他数字化产品,其具有不可篡改和公示性,且目前数字藏品仍具有一定的金融风险性,炒作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存在盗用侵权行为可能会给权利人及购买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而平台的审查标准应为较为严格的标准,若存在审查数量过大、成本过高的情形,可聘用第三方的专门审查机构来进行审核。
其次,借鉴引入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可根据数字藏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发行者以往的信用度以及以往侵权情况、商品的销售量等因素最终确定,使发行者向数字藏品平台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此外,加强对发行者的身份真实性审查,加强平台实名认证的管理,并且需定期检查发行者的相关资质,建立“一用户一档”的信誉考核机制,有效把控盗用风险,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维护良性的数字藏品市场交易秩序。
NO.04提高行业准入标准
数字藏品在我国的互联网交易市场上属于新型热门行业,经营数字藏品的相关网站和交易软件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为规范新兴产业的市场侵权乱象,设置数字藏品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具有必要性。
笔者认为,可从平台公司风险负担能力、所依靠区块链平台两个角度出发制定准入标准。从平台公司风险负担能力出发,可以考量平台公司的注册资金,设定经营数字藏品注册资金准入门槛。从平台所依靠的区块链平台出发,建议相关部门对区块链平台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区块链平台白名单,在白名单内的区块链上的数字藏品平台可经营数字藏品交易,以此限制部分风险较大平台的进入,通过采用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来维护数据安全性。
数字藏品平台“数河”发行的《红楼梦》12金钗人物数字藏品。图/“数河”
此外,对于进入的数字藏品平台,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和国家相应标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技术措施技术,以不断完善平台自身的安全保障能力,以此来保障数字藏品元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数字藏品平台稳定、安全的交易秩序。只有建立重点关注平台注册资本、经营模式、治理结构、技术水平等事项的市场准入标准,才能从源头上防止管理能力差、风险负担能力不合格的平台进入市场,从而有效防范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相关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