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DVBCN中广5G,作者/呢喃。
9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征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1)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2)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3)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4)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5)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6)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平台方面,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对于确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还提到,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