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半山里人”,作者/level。
数据要素流通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比如11月10日国家数据局长刘烈宏在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启动会议中讲到要“让数据放心‘供’出来,让更多数据‘活’起来,让数据安全‘动’起来。”。然而,数据要素流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数据流通受到诸多阻碍,这些因素可能也会是国家数据局未来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本文参考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一些观点,展开相关影响因素的讨论。
一、数据确权难
数据作为一种虚拟物品具有低成本复制性、潜在的非排他性等特点,与传统产权制度存在不相兼容的情况。同时,数据主体多元、权利内容多样、场景丰富多变,导致数据之间关联交织难以分割,与传统要素主体的确定性、要素关联关系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之间存在矛盾,进一步加剧了数据权属界定的复杂性。
此外,数据的跨界流通、多方参与、技术创新等因素也增加了数据权属问题的复杂性。传统的产权制度未必能够完全适用于数据这种虚拟物品,因此需要针对数据的特点重新思考产权界定的方式和标准,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
为了解决数据权属问题的复杂性,将来国家数据局可能会在法律、技术、政策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1、法律上建立统一的数据要素权利认定机制,包括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等在内的多维度权利保护体系;
2、技术上进一步细化分类分级标准,探索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
3、政策上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探索确权以及权利登记,为数据权属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数据估值定价难
数据要素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和估值方法相对复杂,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因此传统的估值定价方法在处理数据要素时存在局限性。主要如下:
1、数据的价值往往体现在提升利润、增加客户和降低成本等方面,这些效益与其他因素之间可能存在重复计量的问题,难以准确估计和确定数据资产的具体价值。
2、不同企业之间的数据资产具有差异性,包括数据类型、数据质量、数据采集方式等,这些差异难以量化,并且列报口径也难以统一。
3、数据交易市场还处在初步建立阶段,对标的案例参考很少、场景较为匮乏、
目前数据资产会计准则方面已经出台了暂行办法,但在估值方法方面还需要做很多探索,此前笔者也介绍过相关数据资产评估的方法《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如何评估数据价值?》。未来国家数据局可能会在数据要素估值定价理论方法、价格监管制度等方面出具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以提供更有效的依据和指导。
三、流通规则不完善
当前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比如法律法规在数据流通市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供应方和使用方在数据流通过程中都存在合规顾虑,导致数据供应方意愿不足,使用方。比如各方参与流通的体制机制尚不具备,保障参与各方权益的共识还未建立,参与方之间信任的建立缺乏规则的指引,使参与各方望而却步。
要实现数据放心‘供’出来,想必后续会出台相关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激励政策,明确数据流通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程序和标准。
四、流通技术不成熟
如何实现在原始数据可见的形态下保证流通的数据不被复制、篡改,这需要成熟的技术工具支撑,目前尚无可行的技术解。虽然当前比较火的隐私计算技术得到较多主体的应用,但仍未成熟,比如但它在性能、安全和数据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很多挑战需要解决,以及较高的技术成本制约着众多企业,这些难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隐私计算的推广和应用。
未来国内可能会在数据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加强投入,推动隐私保护技术创新,建立更加安全可靠、低成本的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工具,提升数据要素流通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五、参与方信任度不足
数据要素流通需要参与方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缺乏透明度、可验证性和追溯性等因素会导致参与方之间的不信任,从而阻碍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共享。比如数据供应方担心数据被使用方用于超出约定范围、留存或复制,数据使用方会怀疑供给方提供的数据存在来源问题以及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前面四项因素逐步解决和完善实施,才能建立起数据要素流通的市场参与的信任。
写在最后
数据要素的流通受多重因素的制约,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通过建立统一的确权认定机制、科学的估值评估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安全可靠的流通技术体系,以及加强信息披露,降低参与方的法律风险,提升参与方之间的信任度,才能将数据要素很好的流通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