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在鄂尔多斯市测试与示范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7条,依次为总则,测试,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专用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运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及范围进行说明,将智能网联汽车的范围扩展到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作业车和矿用车;细化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第三方机构职责。
(二)测试。共6条。测试包括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智能网联矿用车场景测试两部分,明确测试主体和车辆申请测试的相关要求,规定测试车辆在申请道路测试或场景测试前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或经过封闭测试场进行实车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支持各省市道路测试许可互认;明确测试阶段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相应许可的有关规定。
(三)示范应用。共3条。明确示范应用的定义及范围,规定示范应用阶段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相应许可的有关规定。
(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共6条。明确商业化运营的定义及范围,规定商业化运营主体及相关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商业化运营主体可进行市场化收费,同时对安全员进行了相关规定。
(五)专用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运营。共2条。明确专用作业车的范围,规定专用作业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相关活动的要求。
(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共8条。规定市相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并设置相应标识和安全提示信息;强化车辆通行规则,要求安全员始终监控车辆行驶安全和负责应急处置,且测试与应用数据接入指定平台;明确投保保险要求,鼓励设立社会风险基金,提高救济保障能力;要求遵循现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在强调安全员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测试与应用活动主体先行赔偿制度。
(七)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共5条。规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监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数据跨境传输要求;强化测试与应用活动主体的相关安全责任。
(八)附则。共2条。明确了“一事一议”原则,鼓励创新,对于先行先试项目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