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经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同意,就支持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和省委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围绕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服务建设“六个龙江”、推进“八个振兴”,全面加快全省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交通项目落地实施,全力打造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畅通高效、智慧绿色的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为服务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好保障、当好先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铁路、机场、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主要举措
(一)强化前期工作。
1.超前启动前期工作。凡纳入全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均可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做到项目等资金。
2.优化工作流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对于列入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的重大交通项目视同已立项,可采取工可研、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强化各阶段衔接,同步开展用地、环评等前期要件编制及报批工作,缩短前期工作时间。
3.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民航等专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省交通运输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沟通,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提早做好工程线位、点位固化工作,属地政府落实好线位、点位保护职责。
4.保障前期工作费用。省财政厅对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给予保障。交通项目结余资金优先用于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周转使用,因特殊原因确无法启动建设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可核销已发生的前期工作费。
5.容缺开展联合评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审批(核准)要件尚不齐备时,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厅可容缺组织开展联合评审。
(二)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6.优化建设模式。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省地合作、共同招商。支持将专项债项目和PPP项目打捆招商。
7.落实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普通国道出资责任。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普通国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推进主体,并负责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用于政府出资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地方政府按照“双业主制”要求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经国家资金、地方配套征拆资金支持后,使用者付费仍不能满足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项目可行性缺口,省地原则上按9:1比例分担,并同比例享有超额收益分成。省地财政所分担的项目可行性缺口采取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期补贴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有国家资金支持的航电枢纽等收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8.落实省级高速公路和收费普通省道出资责任。省级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地方政府作为推进主体。省财政在建设期内按资本金的50%(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政府按照“双业主制”要求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经省财政资金、地方配套征拆资金支持后,使用者付费仍不能满足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项目可行性缺口,省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担,并同比例享有超额收益分成。省地财政所分担的项目可行性缺口采取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期补贴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鼓励省交通投资集团、省建设投资集团等地方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省级高速公路建设。没有国家资金支持的收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9.落实不收费普通国省道出资责任。不收费普通国省道项目原则上由地方政府作为推进主体。如地方政府建设有困难,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联合地方政府共同作为推进主体。地方政府按照“双业主制”要求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同时负责筹措国家和省级资金以外的建设资金。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国家资金和省财政资金用于政府出资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由地方政府承担全部运营期补贴支出,并按PPP项目合同约定逐年支付。其它不收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10.强化地方资源配置。优先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源换资金”方式将辖区内土地开发、砂石材料、矿产资源等作为政府投入,在建设期冲抵所承担的可行性缺口,减少运营期补贴支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取得可用于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土地、矿权,地方政府可将项目建设相关建筑材料或其他优势产业的开发权依法注入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地方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兑现地方政府出资责任。
11.试点延长收费期限。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PPP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试点在收费期之外延长特许经营期。
12.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周边及中部省份收费标准,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收益情况、收费期限等因素,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高速公路、航电枢纽上网电价定价办法,以据实计算的收费标准批复定价,作为最高收费限价。
(三)强化多元融资。
13.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和水运等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建设规划,争取中央车购税、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国家资金支持。
14.优化地方政府债券投入形式。省财政、省发改委要积极支持专项债券用于政府收费公路建设。积极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专项债券作项目资本金等资本金模式,扩大融资渠道,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5.强化间接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用好各类金融工具、中长期、低成本资金;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与银行间对接工作,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融资便利。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16.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对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设施用地除外。
(五)强化项目审批保障。
17.实行审批部门负责制。针对项目前期要件审批,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开展用地组卷、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批工作,属国家层面的审批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直至完成审批。同时在已有的“一会三函”“绿色通道”等审批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压茬推进,充分压缩前期工作周期。
(六)强化用地用林保障。
18.明确先行用地范围。按照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24号通知规定,充分考虑气候寒冷、施工期短等情况,进一步将先行用地范围明确为“桥梁、隧道、互通、涵洞及航电枢纽工程的进场道路、施工场地、一期围堰”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高边坡、特殊路基处理”等因工期紧急需开工的工程,确保先行用地面积达到用地预审控制规模总面积的30%。先行用地占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划分,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受理审批先行用地手续。
19.保障临时用地选址。对于纳入省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取土场、表土剥离土壤堆放场、拌合站、梁场等临时用地,经实地踏勘确实无法避让耕地、乔木林地的,允许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乔木林地。对于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部分可视为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先行用地部分涉及的临时用地可以正式受理报件,符合条件的要尽快批准临时用地。对于主体工程未获批准项目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沿线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做好临时用地审批的前期服务,可以采取平行会审的方式先期介入临时用地报批材料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用地批准后或先行用地批准后,尽快受理并批准临时用地。
(七)强化项目供地保障。
20.落实“双业主制”。省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双业主制”,项目沿线地方政府按照“双业主制协议”要求,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责任主体,承担征地拆迁、电力电讯设施迁改和淹没补偿费用,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辖区内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所涉及的全部工作;负责提供取(弃)土场并承担承担土地补偿费、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沿线地方政府要将征地拆迁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推行市、县两级政府首长工作责任制,限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为推进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
21.加强电力、电讯设施迁改。各级电力、通讯管理部门要配合沿线政府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完成电力、广电网络、通讯(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和国防光缆杆线迁改工作,主动做好项目建设用电和通讯保障工作。沿线地方政府要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红线外线杆、塔架等电力、电讯设施迁改用地,确保迁改工作按期完成。
(八)强化工程材料保障。
22.加强路基填筑材料保障。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取土事宜,均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在2021年1月20日形成的备忘录,取土场采用临时用地方式办理手续,确保路基填筑材料满足工程建设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积极与地方政府研究煤矸石、矿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作为路基填料利用的可行性,统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23.加强砂石材料供应保障。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在建及规划项目建设计划,统筹考虑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砂石、矿石等矿产资源需求和各地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加快已投放砂石矿山项目落地,全面支持大中型建筑用砂石矿复产复工和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石料矿产开发布局,确保工程建设所需物料平稳供应。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航道疏浚土综合利用。地方政府要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保证项目地产材料价格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作用,定期调度,研究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牵头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情况的评价,考评结果运用于交通项目立项、资金安排。
(二)加强责任落实。由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与相关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签订“四个体系”落实责任状。实行征地拆迁市县政府负责制,发挥政府主体作用。各级自然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等部门要全力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
(三)严格资金监管。国家和省级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省审计厅要加强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夯实责任,主动作为,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力做好前期审批、手续办理、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合力推进全省公路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资金落实、任务完成等情况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省政府,与省级交通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挂钩;对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仍未实质开工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全省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