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拳出击!互联网巨头反垄断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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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

《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指南》指出,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而这一定义直接剑指包括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等在内的头部互联网公司。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发布《指南》,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被认定垄断

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协议;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平台经济领域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实施差别待遇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方面做出指导。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在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判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优势实行的某些交易行为,也需警惕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在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

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一)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0年11月3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修改意见。

反垄断大潮来袭

这不是有关部门第一次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做出规范。

适逢“双十一”大战拉开帷幕,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58同城、奇虎360、腾讯、苏宁、携程、唯品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近期,一批规范线上经济发展的文件密集出台。《指南》出台之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公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接下来,主管部门还将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规范线上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

此外,金融科技领域近来也迎强监管,权威专家及监管官员在《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银保监会:“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高度关注 》等文章中直指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或涉及市场垄断等问题。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正当其时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互联网巨头进一步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局面加深。同时,互联网领域存在一些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并有数起诉讼。

2010年中秋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QQ电脑管家”并利用软件升级在用户的电脑上强行安装。360随即宣称QQ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并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双方开始了着名的“3Q”大战。360推出“扣扣保镖”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账号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腾讯则发布公开信,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强行“二选一”。此役最终在工信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和解。但对于“二选一”等的法律界定或市场优势地位等,并无说法。

有关百度的争议也一直未停止,有些公司投诉因不在百度投放广告或和百度业务存在竞争关系而被封杀。2010年底,互动百科CEO潘海东在微博上“三问百度CEO李彦宏”,批评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百度因各种问题被“约谈”过,但其“垄断”并无结论。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这一日恰恰是《反垄断法》实施8周年。人们关切此次合并是否有违反垄断法,然而也始终没有定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尤其是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近几年,不断有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舆论等呼吁将以上现象正式公开立案调查、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落在实处,因为互联网产业已经从2000年的创新萌芽阶段进入互联网巨头时代,亟需加强反垄断执法从而助力互联网产业治理。

(原标题:国家重拳出击!互联网巨头反垄断指南来了:阿里美团京东们“瑟瑟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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