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大数据杀熟”事件闹得沸沸洋洋,继某酒店利用“大数据杀熟”提高酒店住宿费用之后滴滴又被爆出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声音,用滴滴打车,同样的出发点,同样的目的地,价格却不一样。
所谓“大数据杀熟”,有人将其定义为互联网厂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并依此获得利润最大化。
让人高兴不起来的是,这一以往仅能停留在纸面和理论的价格违法方式,却在网络时代不经意间就实现了,它不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的秩序,而是相反的破坏和损害。
大数据被人演绎成精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物,成了一种不折不扣市场违法的手段和接口,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这还是市场监管不力的结果。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遗憾的是,就是在这样多重明确的价格法律法规面前,“大数据杀熟”的价格违法行为却被一些网络经营者演绎得如此随意和普遍。众多的违规行为,无疑凸显的是一个共同的不足,即相关监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毕竟,面对同一个本质上相同的价格违法行为,只有监管不到位成本低,才会引来胆大妄为者;只有监管不及时有利益,才会有源源不断的觊觎者。
大数据被一些经营者违法利用,凸显和折射的是市场价格监管的缺失。一方面,面对与时俱进的网络经营,监管部门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建设,如现代技术设备、现代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另一方面,面对网络价格违法,监管等方面缺乏对新型价格违法表现形式的认定、处理等上层及时统一的执法指导,让基层具体执法者无所适从,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三是面对“大数据杀熟”等网络价格违法,缺乏上层的及时统一的法规来规制,执法操作性差。
面对“大数据杀熟”,有关方面要善于借力打力,形成合力,利用大数据分析“大数据杀熟”的着力点和高发点,进而重点部署,重点监督,以点带面,维护网络市场价格秩序。当然,要想有效遏止“大数据杀熟”,也需要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能在网络消费面前迷失自我和方向,时刻保持和学会“有态度地消费”。此外,强化网络行业自律也不可或缺。
(原标题:“大数据杀熟”根在市场监管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