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流通合规评估研究中心:分步完善数据交易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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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很容易,细化问题必须分步骤。”这是记者在采访大数据流通与交易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大数据流通合规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主任韩涵时, 就外界对数据流通缺乏法律、缺乏标准提出质...

“提出问题很容易,细化问题必须分步骤。”这是记者在采访大数据流通与交易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大数据流通合规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主任韩涵时, 就外界对数据流通缺乏法律、缺乏标准提出质疑时,她给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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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数据交易流通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暴露出很多显而易见的问题。作为我国率先针对数据流通的合规性进行专项研究的机构负责人,在韩涵主任看来应如何分步骤营造规范、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

化解交易难题,共建合规体系

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和国家战略资源,也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特殊商品。同时作为虚拟化的数字资源,如何为数据定性、定价,进而完成合规的流通交易,也是一大难题。

在韩涵看来,当前数据流通产业存在两个极端的现象:一方面是大量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在数据库中沉积着不能使用,正当合法业务开展受阻,使得数据流通成本增加;一种是数据完全不受掌控的在黑市状态下猖獗的流动,使得个人信息存在外泄的安全隐患,也使得数据资产所有权问题难以界定。

大量宝贵数据难以流动和黑色数据交易市场的大肆扩张,使数据供求矛盾突出,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推动数据流通与交易将走向透明合规化的关键一步便是从事专项的研究,对交易体系进行规范。

由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牵头承建的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作为国内唯一从事数据流通交易研究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将不仅成为中国数据交易领域共知共信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更将通过各项研究为我国大数据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和应用支撑,打造集“技术、法律和安全保障”为一体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推动数据流通与交易相关体系的制定与立法。

随着实验室的落成,数据合规体系的建立迎来了曙光。

数据交易合规体系已具雏形

厘清症结才能对症下药。诚然当前数据合规流通的问题愈发凸显,但在合规交易体系建设方面现状如何?

“虽然以实验室成立为节点,我们的工作才算刚刚起步。但在这之前不论是数据中心联盟大数据发展促进委员会这样的行业组织,还是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这样的交易机构已经完成了多项铺垫工作。在去年的大数据产业峰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 69 家大数据流通交易相关主体单位正式对外发布《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这标识着数据流通规则已经达成了初步的行业共识。” 韩涵介绍道,“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也通过大量研究与实践探索,对外发布了《数据互联规则》,按照《规则》在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一次数据交易,均可获得完全的安全保障,并保障交易方和数据主体的权益。”

韩涵认为:目前合规的数据交易市场正在逐步成型,随着实验室的成立,对合规交易的研究将进一步深化,进而实现全范围、全周期管理的控制,有效打击非法数据买卖,大数据流通与交易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立,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的意义还在于会更多地鼓励、发布、披露合法的交易流程以及认可愿意公开、透明、合规的进行数据流通交易的企业。

说到这里记者不禁好奇实验室以及韩涵所负责的研究中心如何进行实操并指导实际的生产与合作?

韩主任介绍道:“我们研究中心的主要工作通过命名就能看出,一个重点是“合规”,一个重点是“评估”。在整个实验室中有很多中心来对政策、技术、法律进行研究,而我们这个中心是把各个中心在合规方面的研究成果,用具体的标准化的技术语言来实现,形成可操作的合规准则,同时来进行评估,就是在真实的生产、应用、研究和企业之间合作的场景之下,来评估这些交易流程,是否真正达到了合规的要求。”

“对产业实际的指导,在政策层面,我们会同实验室的其他相关专家,在国家政策层面引导对于数据流通交易的文件制定,并负责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落地在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策略和条例之中。”

通过韩主任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到随着国家实验室的建立,更多数据流通中的规则及行业公约将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促进企业更多的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激活合规交易,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过合规交易体系可以激活更多有价值的数据。然而对于黑市交易以及违法的数据行为,则迫切地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方案的细化。在法律制定方面,实验室以及研究中心又会发挥怎样的作用?

推动数据流通立法的研究

在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专门性综合性立法,《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成为我国实施网络强国战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韩主任认为《网络安全法》的发布对于数据流通产业而言有促进的作用。《网络安全法》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规定了严格的保护,但也通过“匿名化”等规定为数据的流通交易提供了可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在一定合法情形下是可以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这无疑给符合规定的数据交易提供了产业发展的空间。

“不论站在国家信息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大数据立法都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国家也已经开始就立法问题进行讨论与研究。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讲,提出问题很容易,细化问题必须分步骤。立法更是如此。”韩涵说道,“数据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在不断涌现很多新的问题,这就要求一定要有足够的案例积累,才能涵盖可能出现的方方面面的情况。”

韩主任还介绍道,实验室的成立还将数据流通相关法律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是对案例的积累。通过以承建单位——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为平台,可以使更多进行合规交易的企业参与进来,从而有效积累大量合规、合逻辑、合伦理的正面案例;

其次,实验室下设一个专门从事政策法律研究的研究中心,同时包括像合规评估、安全与隐私保护、可信数据交易标准等多个研究中心也都会同时对法律的制定进行研究;

最后,可以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形成有效的行业标准,通过筛选披露出优秀的企业,从而引导行业,以市场的手段,淘汰自律性差的企业,形成对整个产业的隐形约束,为立法争取时间。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正在牵头制定数据流通交易相关的系列行业标准文件,并依托数据中心联盟大数据发展促进委员会完成了首批数据流通合规性的测试。随着研究中心业务的开展,更加完善的标准和更加有针对性的标准符合性测试将会继续展开,相信更多合规的企业会加入这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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