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是由死者的近亲属行使相关权利,因此只要存在死者近亲属因为死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等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死者的近亲属均有权行权,故不应施加期限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是对特定类型的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高风险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及风险等评估,以实现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事先预防,提前消除危险,预防侵害个人权益后果的发生。
《密码法》的发布,使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四梁八柱初步搭建,对于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信息跨境,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提供”行为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一种,但对于个人信息“提供”的形式、个人信息的“出境”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面对人工智能日益频繁和广泛的“创作”活动,有人担忧这是否会压制甚至取代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回归“法律主体”的内涵和价值来分析。法律主体地位是法律意义上人的抽象和虚拟,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依法承担责任、享有权利的资格,因此,法律的建构始终要以人为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公布,拉开了我国数据要素制度建设的大幕,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从无序自发探索阶段进入有序规范的正式探索阶段。“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中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20条政策举措,对行业发展影响深远。两会前夕,数字经济又迎来重磅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