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是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者特别义务的规定,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引入了“守门人条款”,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亮点。
随着黑客的智能化和复杂性的提高,网络安全正在快速发展。随着网络威胁的增加,企业和个人认识到需要熟练的专业人员来保护敏感信息。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是由死者的近亲属行使相关权利,因此只要存在死者近亲属因为死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等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死者的近亲属均有权行权,故不应施加期限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是对特定类型的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高风险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及风险等评估,以实现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事先预防,提前消除危险,预防侵害个人权益后果的发生。
《密码法》的发布,使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四梁八柱初步搭建,对于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信息跨境,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提供”行为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一种,但对于个人信息“提供”的形式、个人信息的“出境”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