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巨头企业纷纷投入局无人驾驶 立法应先行

第一财经日报
佚名
[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更新,政府有必要尽早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行使制度,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

[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更新,政府有必要尽早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行使制度,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

近些年来,无人驾驶汽车受到社会的空前重视,国内外巨头企业纷纷投入重金研发相关技术。

被视为21世纪公路交通智能化标志的无人驾驶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驾驶方式,或许将全面颠覆传统汽车行业。通过运用先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无人驾驶汽车不仅可以解放人的“四肢”,而且还可以大大减少由于人为操作失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有助于实现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然而,科技发展迅速,法律还没有跟上。我国目前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还是空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仅仅为有人驾驶汽车。所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无人驾驶汽车直接在公路上测试还面临合法性质疑,更不能直接在公路上行驶。

多年来,我国传统汽车制造技术一直落后于发达国家,缺乏一些有强大竞争力的国产汽车品牌。我国目前的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相比已难分伯仲。如果我国政府能审时度势对相关法律进行立、改、废,不仅可以有效保障路人的权利,更可以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使我国无人驾驶汽车技术获得黄金发展时机。

无人驾驶,法律需要先行。

2017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专门规范无人驾驶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2017年9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法律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许可与质量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人驾驶行为属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必须设立行政许可。所以驾车人必须持有驾驶证,是传统有人驾驶汽车上路的前提条件。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来说,则没有实际的自然人驾驶,但其上路同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所以同样也需要许可。

不同的是,有人驾驶汽车的被许可对象是驾驶员,无人驾驶汽车被许可的对象是车本身,实质上是无人驾驶汽车的开发者、生产者。无人驾驶汽车可能良莠不齐,质量千差万别,所以并不能允许所有无人驾驶汽车随意上路。对完全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等不同种类的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设定不同的许可。只有达到了相应的标准与条件的无人驾驶汽车,出厂后才能合法上路。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许可与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有效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开发者、生产者,完善检验监管制度,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二,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行驶制度。

为了确保公共交通安全,应当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上路的基本条件、通行时速、信号灯识别、载人载货标准、故障处置等基本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积累立法经验,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开展无人驾驶汽车行驶道路“试点”工作。

事实上,在很多域外国家,无人驾驶汽车早已获得授权,可以合法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例如,2012年,Google领到了美国首张自动驾驶车辆测试许可证牌照。2015年,英国挑选了3个“试点”城市,允许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为期18至36个月的上路测试。2017年,瑞典准许一定数量的无人驾驶汽车在哥德堡指定长度30公里的街道上试行。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技术多么先进,人工智能仍然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的智能。在一些复杂、特殊路段,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在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禁止或限制无人驾驶汽车在某些特殊的区域、路段行驶。

第三,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

无人驾驶汽车集环境感知、规划决策等多个系统,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可以达到预防碰撞、追尾、预防偏离轨道等,相比人类驾驶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与安全性。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即使“电车难题”情况出现,也只是极少数个别现象。但不管怎样设计,算法如何精确,无人驾驶技术还是不可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这就涉及损害责任分担机制。

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主要存在无人驾驶汽车开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消费者)、受害人等几个关键角色。假如受害人没有过错,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也不存在操作过错,平时也尽到了及时检查、维护的义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的缺陷造成的,那么一般就应当由开发者(生产者)承担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开发者有所获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如此更能促使开发者审慎地设计相应的代码程序。在索赔方式上,使用者、受害者可以直接找开发者索赔,也可以找销售者索赔。如果使用者、受害者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使受害者、使用者得到公平赔偿,法律应当对无人驾驶汽车致损的归责原则、赔偿方式与标准、制裁责任等问题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避免开发者负担过重,促进技术创新,可以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开发者和使用人的双保险制度。

总的来说,如今无人驾驶技术正在全球如火如荼地发展,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更新,政府有必要尽早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行驶制度,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致损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

科技的创新性与法律的稳定性永远是一对矛盾。科技需要变动,需要不断创新,才不会被淘汰;而法律则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人们才能产生准确的行为预期。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就更应处理好科技与法律的关系。科技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走得更远,才能变得更强。面对方兴未艾的无人驾驶技术,法律应当及时有所作为,以有效保障路人的权利,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有力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良性快速发展,使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直道超车,率先抢占全球无人驾驶技术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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